访谈|泰森食品中国区副总裁:我们与进博会“共同进化”******
(第五届进博会)访谈|泰森食品中国区副总裁:我们与进博会“共同进化”
中新社上海11月4日电 题:访谈|泰森食品中国区副总裁:我们与进博会“共同进化”
作者 高志苗
在泰森食品展区,积木沙盘里“泰森号”货船从美国出发,载满牛肉原料漂洋过海来到中国……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即将召开,为了让观众更直观地感受企业在中国的数字化转型实践,泰森食品用积木沙盘还原了进口加工全链路,并且通过AR增强现实技术沉浸式体验泰森智慧工厂。
“我们每年都通过进博会感受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和近年来持续优化的国际营商环境。总的来说,我们把进博会当作重要的年度沟通平台,展示自己的同时也接受市场、行业和消费者的反馈。”泰森食品中国区副总裁陆悦飞近日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表示。
连续三年参展,泰森食品已经不满足于仅仅展示产品,更多的是传递理念。“我们所倡导的是有‘共生’意义的产业链和价值链,”陆悦飞说,“这样既有助于让中国消费者获得更多元化的选择,也能够借助进博会的‘窗口效应’让国内消费者了解泰森更多的海外产品,有效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
泰森食品和进博会“共成长”。2020年,首次参加进博会的泰森食品将泰森中国地区总部签约落户上海;2021年,在第四届进博会上泰森中国宣布进入数字化转型元年。
“今年,我们的数字化转型有了阶段性成果,首个泰森中国智慧工厂已竣工投产,我们通过AR技术将智慧工厂车间搬到进博会现场。期待围绕进博会这个大IP,通过丰富的活动连接上下游伙伴,让他们参与到进博会这个大主题中,真正将进博会从6天展期延伸到365天,让我们的进口产品能够买得到、进得来、卖得出,我们与进博会共创共生,共同进化。”陆悦飞说。
作为世界500强企业,泰森食品早在2001年便进入中国市场,目前泰森食品在中国拥有三家研发中心、七大加工厂、数十家养殖农场,提供鸡、猪、牛肉全品类食品综合解决方案,深耕中国是泰森食品始终的选择。
从一片荒地到智慧工厂拔地而起,日前,泰森食品用10个月的时间建成了首个泰森中国智慧工厂。“我们用行动说明在华发展的信心,刚刚建成的日照智慧化工厂投资了3000多万美金,南通、湖北的智慧工厂也正在加紧建设。速度背后都是因为看好市场,希望在这个地方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先行一步的泰森中国也在整个集团树立了“数字化转型样板”。“综合来看,中国区的数字化转型进展在整个集团的地位是突出的。我们有很棒的合作伙伴、团队,中国在这方面的技术储备、供应商、软件硬件的解决方案都非常多。是国家红利、企业战略以及团队执行使得我们领先。”
陆悦飞表示,未来,泰森食品将进一步扩大在华投资和销售,致力于用安全、健康、优质的高蛋白产品,丰富中国消费者的餐桌,改善中国消费者的健康饮食结构。(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